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过去对外开放享受低贸易壁垒的红利被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导致对跨境制度的开放与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从 RCEP的签署到 CPTPP 的协调接轨,再到 DEPA 的技术商洽,体现出中国现阶段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思路从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积极迈进。这种开放模式不仅强调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聚焦于规则、标准和制度的国际对接和协调。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推进制度型开放的一个棘手之处在于,如何权衡数字贸易制度开放与数据的安全保护。在数字化与全球化相互交织的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愈发凸显,但同时也带来了核心技术泄露与隐私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全球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多种类型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如数据本地化要求等)。这些措施已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即“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它们不同于传统的关税壁垒或配额限制,而是通过限制数据流动和技术转移,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那么,这种新型贸易壁垒是否会阻碍企业扩张海外市场?在兼顾数据安全保护的前提下,应该如何应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
彭晴、高凡、李杰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4年第9期的论文《看不见的数字屏障: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全球跨国并购》构建了一个包含一个母国企业和多个东道国企业的寡头竞争博弈模型,推导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影响企业跨国并购的理论机制。进一步地,论文基于2014-2021年OECD-DSTRI数据库与Zephyr全球并购交易库的合并数据,实证检验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最后,论文从跨境制度协调和信息传递渠道多样化两个角度,探索了应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研究发现:第一,东道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抑制了企业跨国并购,而收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则影响不大。因此,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抑制作用主要源于东道国的限制,而非收购国。第二,机制检验表明,东道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通过数据孤岛效应、算法逆向披露风险与双重技术门槛三个渠道,抑制了企业跨国并购。区别于传统贸易壁垒,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数据孤岛效应和算法逆向披露风险两个新机制对跨国并购产生影响。同时,在技术门槛方面,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将技术准入的要求从单一的常规技术门槛扩展到包括常规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双重技术门槛。第三,进一步分析表明,通过缩小数字监管规则差异或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来增强跨境制度协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跨国并购的负向影响。此外,增强人际沟通、文本沟通与语音沟通等替代信息传递渠道,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跨国并购的抑制效应。本文研究结论对于如何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第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并非一味追求规则限制的完全放开,而是可以把重心放在寻求跨境制度的协调上。在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中国应该在重点领域加快构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尤其是在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电子商务和数字版权等方面。通过以国际高标准规则为范本来优化自身经贸规则的不足,不断加强跨境制度的协调,有利于中国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并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第二,积极共建“中式模版”。加强跨境制度协调,既要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同时还要“以我为主”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关键规则,增强自身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中的话语权,共同构建平等互利的国际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准则。中国是世界数字经济总量第二大国家,并在跨境电商领域中具备一定的优势地位。中国可以以自身发展经验为基础,尝试在优势发展领域中提出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的“中式模板”,并通过贸易合作项目推广这一模板,全面提升在跨国投资领域的影响力,进而增强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第三,积极加入区域贸易协定。中国应继续积极加入并推动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特别是那些包含数字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电子商务与金融投资章节。借助加入区域贸易协定的机会,中国不仅可以促进国际合作,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例如,通过加入这些协定,中国能够推动本国的数据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水平。这些举措既深化了国内体制机制的改革,又实现了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兼容对接,进而促进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发展,提高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